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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殷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公开审理

为进一步打击惩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维护司法权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殷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齐鲁法治(东营)李广森   为进一步打击惩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维护司法权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殷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4月26日东营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田某某与被告人殷某、东营某幼儿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年10月26日判决殷某偿还田某某借款329万元及相应利息。后殷某提出上诉,2022年2月23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3月17日田某某申请强制执行,东营区人民法院于同日向殷某发出执行通知书。2021年5月13日东营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田某某与被告人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1年7月29日判决殷某偿还田某某借款492886.31元及相应利息。2021年12月1日田某某申请强制执行,东营区人民法院于同日向殷某发出执行通知书。2021年9月3日东营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何某某与被告人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年9月27日判决殷某偿还何某某借款504000元及相应利息。2021年12月6日何某某申请强制执行,东营区人民法院于同日向殷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因未落实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三案均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8月1日,被告人殷某与周某某签订债权债务抵消协议,将其对赵某某享有的374101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周某某。同年9月1日,周某某将赵某某起诉至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赵某某一次性返还165000元。2022年1月7日,赵某某将148500元转账至周某某母亲曹某某尾号8848建设银行账户,同日及次日,该账户分别转账给张某某、孔某某95000元、20000元用以偿还殷某所欠二人款项(张某某、孔某某未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殷某隐瞒、转移财产并擅自将财产用于履行尚未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债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履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殷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讯问,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律权威不容亵渎,司法权威不容挑衅。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一个被执行人应尽的义务。自作聪明以身试法,隐匿、转移财产妄图逃避执行,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也挑战了司法权威、触犯了法律底线,终会受到法律严惩。   
   下一步,东营区人民法院将在东营区打击拒执罪工作专班的领导下,进一步深化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分工协作,压实人民法院主体责任,畅通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流程,深入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多措并举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营造诚信守法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于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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