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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营广饶法院大王法庭就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到广饶县大码头镇桑科二村进行了巡回审判,在该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参与下对一场历时15年的土地纠纷案件依法作出了判决。
齐鲁法治(东营讯)李顺花 近日,东营广饶法院大王法庭就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到广饶县大码头镇桑科二村进行了巡回审判,在该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参与下对一场历时15年的土地纠纷案件依法作出了判决。
案涉土地原系桑科二村的墓田地,第二轮土地调整时未以家庭承包方式向农户发包,自2000年左右开始由王某的父母耕种。2007年,因该村多个农户人口有增加,桑二村委将包括案涉土地在内的机动地或垦荒地发包给增加人口的农户,将案涉土地发包给燕某某户并于同年4月13日向燕某某户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述土地调整之后,王某的父母以案涉土地系其自桑二村委承包而来、土地承包经营权三十年不变为由继续耕种。燕某某与王某的父母在2009年就因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问题发生过冲突,2020年再次与王某的母亲发生冲突,该纠纷经公安机关、桑二村委多次协调未果。2022年2月,燕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夫妇返还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赔偿损失6000元。
考虑到该村还有多户村民之间存在类似纠纷且村民委员会更清楚该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情况,对该类案件进行巡回审判更能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也能更好的发挥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承办人员遂在该村会议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庭审中,王某虽主张案涉土地系其父母自桑二村委承包而来但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实,桑二村委明确陈述其曾到镇经管站查询,但未查询到王某父母与村委签订过承包合同,也未查询到王某父母向村委交纳承包费的单据。经承办人员详细向王某夫妇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所取得土地的承包期限不同等相关规定,王某夫妇虽最终同意不再耕种案涉土地,但其拒绝赔偿损失,且王某的母亲到场后坚决不同意返还土地,而燕某某则坚持要求赔偿。考虑到春耕时节已至,该纠纷如不能及时化解有可能耽误农时,法官遂未再进一步调解,依法判令王某夫妇返还燕某某土地并赔偿损失。
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王某夫妇服从法院判决不再耕种案涉土地并将赔偿款支付给燕某某。
责任编辑:于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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