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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对被告人王振光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公开宣判,以被告人王振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一并对涉案赃款判决处置。
齐鲁法治(东营讯)李顺花 4月25日,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对被告人王振光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公开宣判,以被告人王振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一并对涉案赃款判决处置。
东营区法院查明:
(一)贪污罪
2011年底至2012年,被告人王振光利用担任川东北工委主任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列虚增奖金、虚构业务的方式套取公款81.774012万元,用于个人购买哈苏相机、宝马X5汽车。
(二)受贿罪
2000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振光在担任胜利石油管理局钻井工程技术公司经理、黄河钻井总公司经理、川东北工委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市场进入、业务承揽、款项结算等方面为北京海蓝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12起,共计266.4458万元。
东营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振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81.774012万元,数额巨大,行为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66.4458万元,数额巨大,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王振光在贪污罪中构成自首,积极退赃,缴纳罚金,认罪认罚,主动供述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和犯罪前后的表现,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于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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