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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漫”学《民法典》之“婚姻家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

    齐鲁法治(东营讯)许新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按照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责任编辑:于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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