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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下午,东营东营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物资管理配送中心原化工材料科科长朱锦平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公开宣判。
齐鲁法治(东营讯)许新华 8月10日下午,东营东营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物资管理配送中心原化工材料科科长朱锦平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公开宣判。
被告人朱锦平自2010年至2019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16家供应商给予的贿赂款,为他人在物资采购、市场份额分配及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离职后,利用其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招投标和采购份额分配过程中为某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
综合考虑被告人朱锦平犯罪数额巨大、具备自首、退赃以及东营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从宽建议书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依法认定被告人朱锦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被告人亲属、被告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及东营区监察委员会派员参加了旁听。
责任编辑:于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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