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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上午,东营利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海波等1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公开宣判。该案的审结是利津县人民法院在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平安利津建设法治化进程中审理的又一重大案件
齐鲁法治(东营讯)许新华 8月13日上午,东营利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海波等1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公开宣判。该案的审结是利津县人民法院在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平安利津建设法治化进程中审理的又一重大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以来,被告人刘海波借参与管理枣园村贸易市场之机,网罗人员在利津县城占地盘、打名号。2005年刘海波在管理贸易市场期间,利用其恶名对该贸易市场及物资交流大会进行全面管理和控制。随着组织成员的逐渐增加,在刘海波的组织、指挥、策划下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刘海波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03年以来,该犯罪集团成员在被告人刘海波的组织策划下交叉结伙实施各类违法犯罪26起,在利津县城区、利津街道枣园村及周边地区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海波等16名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利津县枣园村及利津县城多次实施黑恶势力惯常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刘海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是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15名被告人是该犯罪集团一定时期的固定成员,在被告人刘海波的组织策划下不同程度的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利津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次数、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犯罪前后的表现、认罪悔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法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盗窃罪、重婚罪对刘海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对其侵占的被害人财产责令退赔。对其他1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被告人亲属及社会各界代表旁听了案件宣判。
责任编辑:于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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