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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某村农民老邹在邻居老吴的承包地旁边栽种杨树被老吴告上了法庭,理由是他的杨树遮挡住了承包地的阳光,造成农作物减产
齐鲁法治(临沂讯)于清林 郯城县某村农民老邹在邻居老吴的承包地旁边栽种杨树被老吴告上了法庭,理由是他的杨树遮挡住了承包地的阳光,造成农作物减产。郯城县人民法院实地勘验后发现杨树栽种在老吴承包地的北面、东面,不会遮挡南面作物的阳光,遂于近日依法驳回了老吴这一“不科学”的诉讼请求。
老吴和老邹是同一个村的村民,1998年老吴承包了本村南湖土地1.4亩,紧挨着老邹的土地。老邹在老吴承包地边上栽植了杨树,老吴认为老邹的杨树给承包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构成了遮阴,导致农作物减产,但是老邹不认可。交涉无果后,老吴诉至法院。
郯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现场勘验。老邹种植的杨树在老吴承包地北面共有17棵,其中正北面11棵占地长约20米,北偏西6棵占地长约13米,中间有一条宽1.6米的小路相隔;在老吴承包地东面有3棵杨树。
郯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老邹种植的杨树在老吴承包地北面及东面,根据日常生活规则和自然规律,北面的树木及偏东的树木不影响南面及西面农作物的采光;即使有树冠会影响采光,老邹种植的杨树与老吴承包地中间有宽约1.6米的小路,且老邹种植的杨树树冠也达不到1.6米,故老吴提出老邹种植的杨树遮阴影响其农作物生长的事由不能成立。郯城县人民法院遂依据《民法典》等的相关规定驳回了老吴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于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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