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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利津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内外勾结”而损害企业利益的案件作出判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不法供应商石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10万元
齐鲁法治(东营讯)李春军 2023年8月24日下午,东营利津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内外勾结”而损害企业利益的案件作出判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不法供应商石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10万元;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某公司员工宋某某等四人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十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石某某自2021年11月以来向利津某公司销售煤炭,合同约定质量要求低位发热量≥5200kcal/kg。期间,石某某通过收买该公司有关人员帮其提高煤炭热值,将低热值煤炭冒充高热值煤炭向该公司供应。2022年3月份,该公司多次接到举报反映公司采购原煤存在内外勾结、以次充好的问题,截止3月15日库存原煤1万余吨。后利津县公安局组织人员对该库存原煤进行采样检测,发现石某某供应的价值1557万余元11800余吨的煤炭低位发热量远低于5200kcal/kg。另,被告人石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与该公司职工宋某某、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勾结,宋某某等四人为石某某在销售煤炭提升热值方面谋取不法利益。石某某先后给予被告人宋某某钱款共计2105800元,经分配,宋某某得款878300元、高某某得款946500元、王某某得款138000元、张某某得款12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的行为分别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宋某某等四人的行为均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近年来,利津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依法惩处商业贿赂、职务侵占、销售伪劣产品等损害企业利益的犯罪,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于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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