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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刊登│河口法院:涉少刑事案件中“庭前、庭中、庭后”三步走的探索

近年来,东营市河口法院以家庭教育指导一体化工作站为载体,积极探索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模式,在涉少刑事案件中探索形成“庭前、庭中、庭后”三步走工作法,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工

    齐鲁法治(东营讯)李春军   近年来,东营市河口法院以家庭教育指导一体化工作站为载体,积极探索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模式,在涉少刑事案件中探索形成“庭前、庭中、庭后”三步走工作法,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

  日前,《人民法院报》刊登了相关经验做法,并就此对河口法院刑庭少审团队法官祁萌进行了访谈。
  涉少刑事案件中“庭前、庭中、庭后”三步走的探索
  屠少萌:在涉少刑事案件中,如何做实家庭教育指导?山东东营河口区法院有自己“庭前、庭中、庭后”三步走的探索。请祁萌法官结合一起虐待案来介绍一下如何走好这三步?
  祁萌:案子发生在一个重组家庭,夫妻双方各带着一个孩子,生活中矛盾重重,继母就把继子当成了出气筒,采取打骂、不让吃饭、不让上学等方式对继子进行虐待。学校发现孩子长期未到校,反馈到民政部门,民政部门通过“强制报告直通车”反馈给了法院。我们为孩子协调了临时监护人,同时指导其带孩子向公安机关报案,保留好证据。因案情严重,我们还向区委政法委进行了汇报,由区未保办挂牌督办,提高各单位的重视程度,加大协调解决问题的力度。这就是庭前的一步走。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我们第一时间制定了家庭教育指导方案,将孩子生父也纳入强制指导范围,采取“综合会诊+各部门分诊+总结分析”的模式,第一次家庭教育联合指导时,法院、检察院、学校、教育局、妇联、民政局、婚姻家庭辅导中心、心理辅导机构均派员到场,对案件及当事人进行全面了解,对症下药、因材施教。后续在两个月内,各部门又相继对这对夫妇开展了九期教育指导,之后经过效果评估,我们解除了强制家庭教育指导,转为定期报告与监督制约相结合的模式。这是庭中的一步走。
  经过指导后,继母与生父都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用实际行动感召孩子回归家庭,孩子学习和生活终于进入了正轨。最后这个继母被判处了缓刑。结案后,我们对这个孩子建立了台账,定期与其父母、老师联系,了解孩子的近况,并决定长期跟踪指导直至成年。这就是庭后的一步走。
  屠少萌:对于未成年人是受害人的案件,除了您刚才提到的“强制报告直通车”制度,我们还有其他及早发现教育指导契机的途径吗?
  祁萌:我们山东省还推行了校园安全先议制度,在学校设立校园安全先议办公室,对在校学生的不法及危害社会的行为由司法机关先行实质审查,进行罪错分级,实施分类矫治。在此过程中,对于家庭教育存在问题的案件和事件,我们也会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实现未成年人的家校法共育。
  屠少萌:对于少年犯罪案件,我们是如何做实家庭教育指导的呢?
  祁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我们与侦查、公诉机关就家庭教育指导问题达成共识,在侦查机关讯问取证、公诉机关社会调查时着重了解当事人的家庭情况及家庭教育存在的缺陷,为制定家庭教育指导方案提供背景资料。案件受理后,在案情研判的基础上及时与区家庭教育研究指导中心共同制定家庭教育指导方案,确定指导对象范围和指导方向,选择合适的指导老师,确保指导效果。案件宣判后,对于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我们依托育新学校暨社区矫正法律课堂,每个季度末月的15日开展法治教育,对被告人进行考验期的跟踪帮教;对于被判处实刑的未成年被告人,我们联合家庭教育指导老师和法律援助律师共同制定了司法帮教计划,弥补家庭教育力量的不足,帮助被告人顺利度过服刑期。
  屠少萌:司法实践中,很多少年犯罪案件都是团伙作案,那么对于同案中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作案少年,我们是否也会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祁萌:达不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同案人很容易被司法机关忽视,但他们的家庭教育往往存在问题。我们近期刚审结的一起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中,就有这样一名同案人,因达不到刑事责任年龄未予立案,但是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并不小,如不及时干预,极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站到被告人席上。所以,我们就对这名少年进行了详尽、系统的社会调查,了解其成长背景、亲子关系及触法行为成因,并与区家庭教育研究指导中心一起,以“青春期触法行为纠正”为主题,围绕青春期性冲动的正确疏导、网络成瘾的解决方法、不良思想和触法行为纠正等方面,开展了家庭教育指导。我们也为这名少年制定了四项法治教育内容,帮助他纠正不良思想,矫治触法行为,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效果。

责任编辑:于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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